現在,噪聲污染越來越嚴重,污染源的種類也越來越多,空調外機噪音,冷卻塔噪音,公路上的車輛噪音,市場高功率喇叭的噪聲等等。噪音治理是現在急要解決的問題。其實,早在2003年,天津市就出臺了天津噪音治理的防治辦法。
(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噪聲及由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各級公安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各級鐵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鐵路機車及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負責對船舶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門負責對航空器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轉產或者搬遷。
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分工,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說明理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接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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